重磅!浙江售電市場正式開閘,四大行業搶先入局
爲響應國家積極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全面放開部分行業發用電計劃的要求,浙江發改委、能監辦、能源局日前聯合印發《浙江省部分行業放開中長期電力交易基本規則(試行)》,在市場主體權利與義務、交易價格、電力批發交易、電力零售交易、合同簽訂與執行、計算和結算、信息披露、市場幹預與終止、争議與違規處理等方面進行規定。
(一)在市場準入方面
規則中稱(chēng)初期隻有省内發電企業可準入,待條件成熟之後省外點對網專線輸電方式向浙江省送電的發電企業方可參(cān)與交易。
電壓等級在10kV及以上的省内電力用戶可以準入,其中10-110kV的電力用戶統由售電企業代理參與電力零售交易;具體放開行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年度電力直接交易試點方案執行。電力用戶合同周期内隻能向一個售電企業購電。對於參與市場交易的批發市場用戶和零售用戶,全電量進入市場,不得随意退出市場。
對於售電企業來說,資産總額不低於2千萬元人民币的予以準入,資産總額在2千萬-2億元的售電企業可從事的售電業務年售電量爲:Q售電量=S資産總額×30。資産總額在2億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企業,其注冊資本不低於其總資産的20%。
(二)在電力交易方面
規則中提到,浙江售電市場交易分爲電力批發交易和電力零售交易。
電力批發交易可採(cǎi)用雙邊(biān)協商、集中競價、平台挂牌等方式進行。
雙邊(biān)協商交易價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執行;集中競價交易價格按照邊(biān)際價格統一出清確(què)定。
集中競價交易中,爲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性競争,可對報(bào)價設置上限;參與市場交易機組發電能力明顯大於(yú)用電需求時,可對報(bào)價設置下限。
月度集中競價交易中買賣雙方實行六段式報(bào)量、報(bào)價,每段電量不得超過其上限電量值的20%,報(bào)價價格逐段遞增,每段價差不得小於(yú)3.0元/MWh;市場用戶結算電度電價由交易電價、輸配電價(含線損及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成,繼續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功率因素考核等電價政策。
(三)在偏差電量考核方面
售電企業的實際用電量在合同用電量的95%以上時,不進行偏差考核;在80%-95%之間時,低於95%的部分,按當期浙江燃煤機組标杆上網電價的5%收取偏差費用;實際用電量在月度合同電量80%以下時,低於80%部分按當期浙江省燃煤機組标杆上網電價的10%收取偏差費用,80%與95%之間的差值電量标杆上網電價的5%收取偏差費用。
詳情如下:
省發展改革委 浙江能源監管辦 省能源局 關於印發《浙江省部分行業放開中長期電力交易基本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市發(fā)展改革委,各市供電(diàn)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積極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的通知》(發改運行〔2018〕1027号)關於全面放開部分行業發用電計劃的要求,爲進一步降低企業用電成本,規範我省中長期電力交易,現将《浙江省部分行業放開中長期電力交易基本規則(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
浙江省能源局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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