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剛剛發(fā)改運(yùn)行〔2021〕1138号文發布
今天,《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yú)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並(bìng)網規模的通知(發(fā)改運(yùn)行〔2021〕1138号)》文件正式官網公布,以市場化機制引導市場主體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並(bìng)網規模,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可通過自建、合建、購買調峰和儲能能力來增加可再生能源並(bìng)網規模,提出確認、管理、運行等有關規定。爲確保實現2030年前碳達峰、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構建以新能源爲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必須提前安排,同步推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發展、並(bìng)網和消納,這一政策作爲實現目标的長效的重要的措施之一,對於(yú)保障風光等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高比例、高質量、市場化發展将起到積極作用。
提升可再生能源並(bìng)網消納能力,需要多方持續發力增加電(diàn)力系統靈活性。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蓬勃發展,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在全社會用電量中的比重從2015年的5.0%提升到2020年的11.4%,爲能源供應清潔轉型做出瞭(le)貢獻,爲實現雙碳目标打下瞭(le)堅實基礎。随著(zhe)風電、光伏發電(以下簡稱“風光”)等波動性可再生能源在電力系統中滲透率快速增加,加之今後風光要實現倍增、跨越式發展,風光消納、電力系統運行和管理将面臨愈加嚴峻的挑戰。2020年風光電量在全國全社會用電量中的比重已達9.7%,一些可再生能源發展好的省份和地區比重更高,在可再生能源消納方面既是國内标杆,也在國際領先,“三北”地區典型如青海,風光發電量在其全部發電量占比爲26%,風光實際消納量在其全社會用電量占比爲24%,東中部和南方地區典型如浙江海甯市,2021年上半年光伏發電裝機與當地最低和最高用電負荷的比值分别爲95%和29%。在全國範圍内尤其是可再生能源占比較高的地區繼續提升風光在電力系統中的滲透率,必須在電源側、電網側、用戶側各方都採取有效措施,通過合理配置調峰和儲能設施、推進火電靈活性改造、加快電網基礎設施建設、發揮需求側響應作用、加強網源荷儲銜接等方式,持續提升電力系統靈活性,增加系統調節能力。
多渠道配置調(diào)峰等資源,有效增加風光並(bìng)網規模。今年開始我國對新核準風電和新備案光伏發電項目實施新的項目建設管理政策,即並(bìng)網多元保障機制,新安排項目分爲兩類,一是各省份完成年度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所必需的新增並(bìng)網項目爲保障性並(bìng)網項目,電網企業作爲承擔可再生能源並(bìng)網消納的主體,需要在每年新增的並(bìng)網消納規模中承擔主要責任,因此這類項目由電網企業實行保障性並(bìng)網;二是在保障性並(bìng)網範圍以外仍有意願並(bìng)網的項目爲市場化並(bìng)網項目,根據政策,鼓勵和允許發電企業通過自建、合建、購買儲能或調峰能力來落實並(bìng)網條件,在滿足並(bìng)網條件規定要求情況下,這些市場化並(bìng)網項目(即增加的風光發電裝機規模)由電網企業予以並(bìng)網。符合政策的電源側配置調峰資源涵蓋瞭(le)當前技術産業成熟、達到商業化應用的多種技術類型,包括抽水蓄能電站、化學儲能等新型儲能、燃氣發電、光熱電站、靈活性改造後的煤電,但之前已被列爲應急備用和調峰電源的不算在内。
合理量化可再生能源發電(diàn)企業自建、合建、購買調峰和儲(chǔ)能能力的挂鈎比例。市場化並(bìng)網的新增風光項目,适宜配置多大規模的調峰和儲能,既要從技術和經濟性考慮,也要從電源本身情況和所在電力系統考量,影響因素是多維且相互關聯的,電源形式及出力特性、調峰資源技術類型及出力特性、所在電力系統網源荷特征等都影響調峰能力配置需求,且後者随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進程而動态變化,還要統籌處理好發電企業積極性和系統調峰需求的關系。因此,政策規定瞭(le)調峰和儲能能力的挂鈎比例的量化标準,並(bìng)提出建立動态調整機制,即一是2022年後國家對配建比例可根據情況适時調整,每年公布一次,二是各省份在充分評估的基礎上,可結合地方實際對調峰和儲能認定能力标準及配建比例進行适當的動态調整。實施之初採用全國統一标準和配建比例,對不同資源明確瞭(le)調峰能力認定标準,如對抽水蓄能、電化學儲能、光熱電站實行按照裝機容量認定調峰能力,市場化並(bìng)網的新增風光項目的調峰配建比例低限爲“時長4小時*功率15%的挂鈎比例”,挂鈎比例超過20%的可優先並(bìng)網。
以市場(chǎng)化方式實現新增市場(chǎng)化並(bìng)網風光項目與調峰和儲能能力的配置。配置何種類型的調峰資源、在自建、合建、購買中採用哪種方式、配置容量多少(至少達到基本要求)等均由發電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自主決定和選擇。在方式選擇上,目前政策更鼓勵企業在自願前提下採用自建、合建方式,如規定,初期可以按照适當高出出資比例所對應的裝機容量來配建風光發電。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新增市場化並(bìng)網的風光項目與所配置的調峰和儲能能力應同步建成和同步並(bìng)網,配建調峰和儲能能力隻适用於(yú)當年,如果未用完,剩餘量也不能結轉到下一年用於(yú)配建風光項目,但可以在當年通過市場化方式交易至其他有需求的發電企業。政策要求自建、合建、購買、交易調峰資源與配建的風光項目,均要在同一省份範圍内,並(bìng)通過加強運行監管、不定期按照企業承諾的調峰能力開展調度運行、完善獎懲和評估機制等措施,真正發揮省内配置調峰資源增加本省份可再生能源並(bìng)網規模、提高保障風光利用率、提升本地可再生能源占比、推進能源清潔轉型和實現雙碳目标的作用。
文件原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yú)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並(bìng)網規模的通知
發(fā)改運(yùn)行〔2021〕1138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fā)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國家電(diàn)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diàn)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diàn)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diàn)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f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
爲努力實現應對氣候變(biàn)化自主貢獻目标,促進風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大力發展和充分消納,依據可再生能源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按照能源産供儲銷體系建設和可再生能源消納的相關要求,在電網企業承擔可再生能源保障性並(bìng)網責任的基礎上,鼓勵發電企業通過自建或購買調峰儲能能力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並(bìng)網規模,現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提高可再生能源並(bìng)網規(guī)模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迅猛發展,但電力系統靈活性不足、調節能力不夠等短闆和問題突出,制約更高比例和更大規模可再生能源發展。未來我國實現2030年前碳達峰和努力争取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任務艱巨,需要付出艱苦卓絕的努力。實現碳達峰關鍵在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關鍵在於消納,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納關鍵在於電網接入、調峰和儲能。各地、各有關電力企業要充分認識可再生能源發展和消納的同等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並網工作,将可再生能源發展、並網、消納同步研究、同步推進,確保2030年前碳達峰、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如期實現。
二、引導市場(chǎng)主體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並(bìng)網規模
(一)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並(bìng)網消納(nà)能力。電網企業要切實承擔電網建設發展和可再生能源並(bìng)網消納的主體責任,統籌調峰能力建設和資源利用,每年新增的並(bìng)網消納規模中,電網企業應承擔主要責任,電源企業适當承擔可再生能源並(bìng)網消納責任。随著(zhe)新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效率提高,以及系統調峰成本的下降,将電網企業承擔的消納規模和比例有序調減。
(二)鼓勵發電企業自建儲(chǔ)能或調峰能力增加並(bìng)網規模。在電網企業承擔風電和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並(bìng)網責任以外,仍有投資建設意願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鼓勵在自願的前提下自建儲(chǔ)能或調峰資源增加並(bìng)網規模。對按規定比例要求配建儲(chǔ)能或調峰能力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電網企業按程序認定後,可安排相應裝機並(bìng)網。
(三)允許發電企業購買儲(chǔ)能或調峰能力增加並(bìng)網規模。在電網企業承擔風電和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並(bìng)網責任以外,仍有投資建設意願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可通過與調峰資源市場主體進行市場化交易的方式承擔調峰責任,以增加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並(bìng)網規模。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與新增抽水蓄能和儲能電站等簽訂新增消納能力的協議或合同,明確(què)市場化調峰資源的建設、運營等責任義務。簽訂儲能或調峰能力合同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電網企業按程序認定後,可安排相應裝機並(bìng)網。
(四)鼓勵(lì)多渠道增加調(diào)峰資源。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對應的調峰資源,包括抽水蓄能電站、化學儲(chǔ)能等新型儲(chǔ)能、氣電、光熱電站、靈活性制造改造的煤電。以上調峰資源不包括已列爲應急備(bèi)用和調峰電源的資源。
三、自建合建調峰和儲(chǔ)能能力的確(què)認與管理
(一)自建調峰資源方式挂鈎比例要求。自建調峰資源指發電企業按全資比例建設抽水蓄能、化學儲能電站、氣電、光熱電站或開展煤電靈活性改造。爲鼓勵發電企業市場化參與調峰資源建設,超過電網企業保障性並(bìng)網以外的規模初期按照功率15%的挂鈎比例(時長4小時以上,下同)配建調峰能力,按照20%以上挂鈎比例進行配建的優先並(bìng)網。配建比例2022年後根據情況适時調整,每年公布一次。各省級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或第三方技術機構對項目調峰能力措施和效果進行評估確(què)認後,可結合實際情況對挂鈎比例進行适當調整。
(二)合建調峰資源方式挂鈎比例要求。合建調峰資源指發電企業按一定出資比例與其他市場主體聯合建設抽水蓄能、化學儲能電站、氣電、光熱電站或開展煤電靈活性改造。合建調峰資源完成後,可按照自建調峰資源方式挂鈎比例乘以出資比例配建可再生能源發電。爲鼓勵發電企業積極參(cān)與自建調峰資源,初期可以适當高於(yú)出資比例進行配建。
(三)自建合建調峰和儲能能力確定。自建合建調峰和儲能能力按照“企業承諾、政府備案、過程核查、假一罰二”的原則進行確定。主動自建合建調峰和儲能能力的發電企業,自行提供調峰和儲能項目建設證明材料,對項目基本情況、調峰能力、投産時間等作出明確承諾,提交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備案;實施過程中省級主管部門委托電網企業或第三方機構對企業自建合建項目進行全面核查或抽查,對於(yú)發現未按承諾履行建設責任的企業,在計算調峰能力時按照未完成容量的2倍予以扣除;相關企業要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企業不得參與下年度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並(bìng)網。
(四)加強自建合建調峰和儲能項目運行管理。自建合建調峰和儲能項目建成投運後,企業可選擇自主運營項目或交由本地電網企業調度管理。對於發電企業自主運營的調峰和儲能項目,可作爲獨立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獲取收益;對於交由電網企業調度管理的調峰和儲能項目,電網調度機構根據電網調峰需要對相關項目開展調度管理,項目按相關價格政策獲取收益。爲保證項目調峰和儲能能力可用性,電網調度機構不定期對相關項目開展調度測試。
四、購買調峰與儲(chǔ)能能力的確(què)認與管理
(一)購買調峰資源主要方式。購買調峰資源指發電企業通過市場(chǎng)交易的方式向抽水蓄能、化學儲能電站、氣電、光熱電站或開展靈活性改造的火電等市場(chǎng)主體購買調峰能力,包括購買調峰儲能項目和購買調峰儲能服務兩種方式。爲保證發電企業購買的調峰資源不占用電網企業統籌負責的系統消納能力,被購買的主體僅限於(yú)本年度新建的調峰資源。
(二)購買調峰資源挂鈎比例要求。超過電網企業保障性並(bìng)網以外的規模初期按照15%的挂鈎比例購買調峰能力,鼓勵按照20%以上挂鈎比例購買。購買比例2022年後根據情況适時調整,每年度公布一次。各省級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或第三方技術機構對項目調峰能力措施和效果進行評估確(què)認後,可結合實際情況對挂鈎比例進行适當調整。
(三)購買調峰和儲能能力確定。購買調峰和儲能項目由買方企業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作出承諾並(bìng)提供購買合同,根據購買合同中簽訂的調峰能力進行確定。實施過程中買方企業負責督促賣方企業保證項目落實到位,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委托電網企業或第三方機構對購買合同中的項目進行全面核查或抽查,對於(yú)發現未按承諾履行建設責任的企業,在計算調峰能力時按照未完成容量的2倍予以扣除;相關企業要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企業不得參與下年度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並(bìng)網。
(四)加強購買調峰和儲能項目運行管理。購買調峰和儲能項目建成投運後,對於(yú)購買調峰儲能項目的,視同企業自建項目進行運行管理;對於(yú)購買調峰儲能服務的,發電企業與調峰儲能項目企業簽訂調峰服務綁(bǎng)定協議或合同,約定雙方權責和收益分配方式,鼓勵簽訂10年以上的長期協議或合同。爲保證項目調峰和儲能能力可用性,電網調度機構不定期對相關項目開展調度測試。
五、自建或購買調(diào)峰與儲(chǔ)能能力的數量标準與動态調(diào)整
(一)抽水蓄能、電(diàn)化學儲(chǔ)能和光熱電(diàn)站調峰能力認定。抽水蓄能電(diàn)站、電(diàn)化學儲(chǔ)能和光熱電(diàn)站,按照裝機規模認定調峰能力。
(二)氣電調峰能力認定。氣電按照機組設計出力認定調峰能力,對於(yú)因氣源、天氣等原因導(dǎo)緻發電出力受限的情況,按照實際最大出力認定調峰能力。
(三)煤電(diàn)靈活性制造改造調(diào)峰能力認定。靈活性制造改造的煤電(diàn)機組,按照制造改造可調(diào)出力範圍與改造前可調(diào)出力或者平均可調(diào)出力範圍的差值認定調(diào)峰能力。
(四)統籌安排發電和調峰項目建設投産時序。考慮新建調峰資源項目的建設周期,各地在安排發電項目時要做到與新增調峰項目同步建成、同步並(bìng)網。調峰儲能配建比例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核準(備(bèi)案)當年标準執行。
(五)建立調峰與儲能能力标準和配建比例動态調整機制。随著(zhe)可再生能源並(bìng)網規模和比例的不斷擴大,以及調峰儲能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各地要統籌處理好企業積極性和系統調峰需求的關系,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調峰與儲能能力标準和配建比例進行動态調整。
六、調(diào)峰和儲(chǔ)能交易機制的運行與監管
(一)未用完的調峰資源可交易至其他市場(chǎng)主體。通過自建或合建方式落實調峰資源的發電企業,如果當年配建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低於(yú)規定比例,不允許結轉至下年繼續使用,可通過市場(chǎng)化方式交易給其他發電企業。
(二)指标交易需在省内統籌(chóu)。爲保證新增調峰能力切實發揮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作用,發電(diàn)企業在自建、共建、購買調峰資源以及開展調峰資源指标交易過程中,均在本省(區、市)範圍内進行統籌(chóu)。
(三)加強運行監管。各地政府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對發電企業承諾自建、共建或購買調峰項目加強監管,項目投産後調度機構不定期按照企業承諾的調峰能力開展調度運行,確(què)保調峰能力真實可信可操作,對於(yú)虛假承諾調峰能力的企業,取消下年度自行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資格。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統籌推進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並(bìng)網規模相關工作,全面跟蹤各地、各企業落實進展,協調解決推進中的重大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省級相關部門結合本地電力發展實際,推動本地發電企業自行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相關工作,與電網企業保障性並(bìng)網、應急備(bèi)用和調峰機組建設工作做好有效銜接,避免項目重複計入。
(二)電網企業切實發揮監督和並(bìng)網責任。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要組織好各地電網企業,配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對發電企業自建共建和購買調峰儲能項目的有效監督,保證各項目順利推進和真實可用。對於(yú)按要求完成調峰儲能能力建設的企業,要認真做好相應匹配規模新能源並(bìng)網接入工作。
(三)健全完善獎懲和評估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将健全完善獎懲和評估機制,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並(bìng)網規模工作進展成效顯著的地區進行表揚,對工作進展滞後的地區進行約談;在工作推進過程中,将适時採(cǎi)取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各地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並(bìng)網規模工作開展全面評估。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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