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萬補貼!合肥市進一步促進光伏産(chǎn)業高質量發(fā)展若幹政策發布!
6月21日,合肥經信局官網發布“合肥市人民政府辦(bàn)公室關於(yú)印發合肥市進一步促進光伏産(chǎn)業高質量發(fā)展若幹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
激勵擴大規模。對光伏産(chǎn)品制造企業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0億元、30億元、50億元、80億元、100億元、200億元的,分檔(dàng)給予管理團隊最高200萬元獎勵,200億元以上每一個百億元台階增加獎勵100萬元。對營收首次超過1億元、5億元、8億元的産(chǎn)業鏈産(chǎn)品制造企業,分别給予不超過10萬元、20萬元和30萬元獎勵。
對裝機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屋頂(dǐng)光伏、光伏建築一體化項目,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0.2元/瓦、0.4元/瓦一次性補(bǔ)貼,同一項目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對裝機容量1兆瓦時及以上的新型儲(chǔ)能電站,自投運次月起按放電量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0.3元/千瓦時補(bǔ)貼,連續補(bǔ)貼不超過2年,同一企業累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合肥市進一步促進光伏産(chǎn)業高質量發(fā)展若幹政策
爲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yú)推動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聚焦延鏈補鏈強鏈,著(zhe)力推進我市光伏産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政策。
第一條 支持項目建設。對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資大項目認定導則》相關認定标準的光伏産業項目,可申請享受“一事一議”政策支持,通過代建廠房、投資補(bǔ)貼等方式支持項目快速投建。支持具備(bèi)資源要素的區域建設配套産業園,招引集聚材料、設備(bèi)、系統集成等配套環節。鼓勵龍頭企業“以商招商”引進配套企業,對産業鏈招商成效突出的企業管理團隊或個人擇優給予獎勵。有關國有投資平台、引導基金、專業化基金通過市場化方式支持企業發展、重大項目建設。
第二條 推進轉型升級。支持存量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對存量企業升級改造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按設備(bèi)投資額的15%給予最高2000萬元補(bǔ)貼。支持光伏制造企業數字化普及、網絡化協同、智能化提升等改造升級,對投資50萬元以上的竣工(上線)項目,按投資額的20%給予最高200萬元補(bǔ)貼。存量企業擴建先進産能項目,在土地、能耗等要素上優先予以保障。
第三條 激勵擴大規模。對光伏産(chǎn)品制造企業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0億元、30億元、50億元、80億元、100億元、200億元的,分檔(dàng)給予管理團隊最高200萬元獎勵,200億元以上每一個百億元台階增加獎勵100萬元。對營收首次超過1億元、5億元、8億元的産(chǎn)業鏈産(chǎn)品制造企業,分别給予不超過10萬元、20萬元和30萬元獎勵。
第四條 鼓勵技術創新。支持企業對标光伏制造行業規範條件研發生産高效率、低衰減産品,對新進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業規範條件》公告的企業,給予不超過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異質結(HJT)、鈣钛礦等下一代電池,疊瓦、多主栅等高效組件,以及建築光伏一體化材料、新能源微電網、柔性並(bìng)網等技術研發項目,支持申報(bào)省、市“揭榜挂帥”類項目。支持光伏産業鏈重大創新研發、檢驗檢測等專業服務平台建設,對軟硬件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按投資額的30%給予最高500萬元補貼。
第五條 支持分布式應用。支持光伏在城建、交通、農業等領域應用。鼓勵採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工業園區、特色居民區建設光伏發電系統。對裝機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屋頂(dǐng)光伏、光伏建築一體化項目,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0.2元/瓦、0.4元/瓦一次性補(bǔ)貼,同一項目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已經納入合肥市光伏電站市級度電補貼目錄項目,繼續實行固定補貼政策,度電獎補标準及年限按照項目並網時政策執行。
第六條 拓展應用場(chǎng)景。對“光伏+5G”、“光伏+制氫”、“光伏+充電”等“光伏+”創新應用項目,擇優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0.2元/瓦的一次性補(bǔ)貼,同一企業最高不超過20萬元。進入國家智能光伏試點示範的項目優先納入補(bǔ)貼範圍。
第七條 推進多能互補。支持儲能集成系統規模化應用,鼓勵光伏、儲能、充電基礎設施等靈活結合的源網荷儲一體化系統建設。對裝機容量1兆瓦時及以上的新型儲(chǔ)能電站,自投運次月起按放電量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0.3元/千瓦時補(bǔ)貼,連續補(bǔ)貼不超過2年,同一企業累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八條 發展智能運維。支持光伏運維智能化、數字化發展,提升光伏發電效率,對集成故障診斷、遠程監控、無人機巡檢等功能的智慧運維平台,在合肥地區運維電(diàn)站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按照發電(diàn)量每千瓦時不超過0.01元給予補(bǔ)貼,同一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經信局會同市财政局、發(fā)改委等部門負責解釋,另行制定實施細則。本政策與市級其他産(chǎn)業政策同類條款不重複享受,資金實行總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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