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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分時電價政策發布!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4:1!

發(fā)布時間(jiān):2021-07-29 16:45:36

今日(7月29日)國(guó)家發(fā)改委發(fā)布《進一步完善分時電(diàn)價機(jī)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科學劃分峰谷時段,各地要統籌考慮當地電力系統峰谷差率、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峰谷電價價差,上年或當年預計最大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於3:1。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在峰谷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峰電價機制。尖峰時段根據前兩年當地電力系統最高負荷95%及以上用電負荷出現的時段合理確定,並考慮當年電力供需情況、天氣變化等因素靈活調整;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20%。

 

《通知》還提到在日内用電負荷或電力供需關系具有明顯季節性差異的地方,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分季節劃分峰谷時段,合理設置季節性峰谷電價價差;水電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要統籌考慮風光水多能互補因素,進一步建立健全豐枯電價機制,豐、枯時段應結合多年來水、風光出力特性等情況合理劃分,電價浮動比例根據系統供需情況合理設置。鼓勵北方地區研究制定季節性電採暖電價政策,通過适當拉長低谷時段、降低谷段電價等方式 ,推動進一步降低清潔取暖用電成本,有效保障居民冬季清潔取暖需求。


原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
進一步完善分時電(diàn)價機(jī)制的通知
發(fā)改價(jià)格〔2021〕1093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fā)展改革委,國家電(diàn)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diàn)網有限責任公司、内蒙古電(diàn)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爲貫徹(chè)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yú)深化電價改革、完善電價形成機制的決策部署 ,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号作用,服務以新能源爲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現就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适應新能源大規模發展、電力市場加快建設、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等新形勢新要求,持續深化電價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決定價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場化分時電價信号。在保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目錄分時電價機制,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爲構建以新能源爲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提供支撐。

二、優化分時電價機制

(一)完善峰谷電(diàn)價機(jī)制。

1.科學劃分峰谷時段。各地要統籌考慮當地電力供需狀況、系統用電負荷特性、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将系統供需緊張、邊(biān)際供電成本高的時段確(què)定爲高峰時段,引導用戶節約用電、錯峰避峰;将系統供需寬松、邊(biān)際供電成本低的時段確(què)定爲低谷時段,促進新能源消納、引導用戶調整負荷。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比重高的地方,要充分考慮新能源發電出力波動,以及淨負荷曲線變化特性。

2.合理確(què)定峰谷電價價差。各地要統籌考慮當地電力系統峰谷差率、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合理確(què)定峰谷電價價差,上年或當年預計最大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yú)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於(yú)3:1。

(二)建立尖峰電(diàn)價機(jī)制。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在峰谷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峰電價機制。尖峰時段根據前兩年當地電力系統最高負荷95%及以上用電負荷出現的時段合理確定,並(bìng)考慮當年電力供需情況、天氣變化等因素靈活調整;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yú)20%。熱電聯産機組和可再生能源裝機占比大、電力系統階段性供大於(yú)求矛盾突出的地方 ,可參照尖峰電價機制建立深谷電價機制。強化尖峰電價、深谷電價機制與電力需求側管理政策的銜接協同,充分挖掘需求側調節能力。

(三)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日内用電負荷或電力供需關系具有明顯季節性差異的地方,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分季節劃分峰谷時段,合理設置季節性峰谷電價價差;水電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要統籌考慮風光水多能互補(bǔ)因素 ,進一步建立健全豐枯電價機制,豐、枯時段應結合多年來水、風光出力特性等情況合理劃分,電價浮動比例根據系統供需情況合理設置。鼓勵北方地區研究制定季節性電採(cǎi)暖電價政策,通過适當拉長低谷時段、降低谷段電價等方式,推動進一步降低清潔取暖用電成本,有效保障居民冬季清潔取暖需求。

三、強化分時電價機制執行

(一)明確(què)分時電(diàn)價機制執行範圍。各地要加快将分時電價機制執行範圍擴大到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對部分不适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可研究制定平均電價(執行分時電價用戶的平均用電價格),由用戶自行選擇執行;不得自行暫停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或縮小執行範圍,嚴禁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爲名變(biàn)相實施優惠電價。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chǔ)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biàn)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有條件的地方,要按程序推廣居民分時電價政策,逐步拉大峰谷電價價差。

(二)建立分時電(diàn)價動态調(diào)整機制。各地要根據當地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淨負荷特性變(biàn)化,參(cān)考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号,适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電力現貨市場運行的地方要完善市場交易規則,合理設定限價标準,促進市場形成有效的分時電價信号,爲目錄分時電價機制動态調整提供參(cān)考。

(三)完善市場(chǎng)化電(diàn)力用戶執行方式。電力現貨市場尚未運行的地方,要完善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 ,指導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申報(bào)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峰谷電價價差不低於(yú)目錄分時電價的峰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bào)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目錄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四、加強分時電(diàn)價機(jī)制實施保障

(一)精心組織實施 。各地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複雜性,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具體措施,有關落實情況請於(yú)2021年12月底前報(bào)我委。

(二)做好執行評估。各地要密切跟蹤當地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biàn)化,動态掌握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況,深入評估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效果,發現問題及時按程序研究解決。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産(chǎn)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

(三)強化宣傳引導。各地要採(cǎi)取多種形式全面準確(què)解讀分時電價機制,宣傳分時電價機制在保障電力安全供應、促進新能源消納、提升系統運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強輿情監測預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què)保分時電價機制平穩實施。

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guī)定爲(wèi)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7月26日

附: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志就《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diàn)價機(jī)制的通知》答記者問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diàn)價機(jī)制的通知》,部署各地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服務以新能源爲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就《通知》内容,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志回答瞭記者提問。

 

問:什麽是分時電(diàn)價機(jī)制,爲什麽要實施分時電(diàn)價機(jī)制?

 

答:電能無法大規模存儲(chǔ),生産(chǎn)與消費需要實時平衡,不同用電時段所耗用的電力資源不同,供電成本差異很大。在集中用電的高峰時段,電力供求緊張,爲保障電力供應 ,在輸配環節需要加強電網建設、保障輸配電能力,在發電環節需要調動高成本發電機組頂峰發電 ,供電成本相對較高;反之 ,在用電較少的低谷時段,電力供求寬松,供電成本低的機組發電即可保障供應,供電成本相對較低。

 

分時電價機制是基於(yú)電能時間價值設計的,是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的一項重要機制安排。分時電價機制又可進一步分爲峰谷電價機制、季節性電價機制等。峰谷電價機制是将一天劃分爲高峰、平段、低谷,季節性電價機制是将峰平谷時段劃分進一步按夏季、非夏季等作差别化安排,對各時段分别制定不同的電價水平,使分時段電價水平更加接近電力系統的供電成本,以充分發揮電價信号作用,引導電力用戶盡量在高峰時段少用電、低谷時段多用電,從(cóng)而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提升系統整體利用效率、降低社會總體用電成本。

 

問:現行分時電(diàn)價機制執行情況如何,發揮瞭(le)什麽作用,存在哪些問題?

 

答: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我國逐步在各地推行分時電價機制。截至目前,已有29個省份實施瞭(le)分時電價機制,各地分時電價機制在具體執行上有所不同。例如,各地普遍按日劃分峰、平、谷時段 ,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部分省份在此基礎上增加瞭(le)尖峰時段;四川等地按月劃分豐水期、枯水期,對電力供應緊張的枯水期進一步執行豐枯電價;上海等地按季劃分夏季、非夏季,對盛夏用電高峰期執行更高的季節性電價。總體來看,各地分時電價機制實施,有力促進瞭(le)需求側(cè)移峰填谷,在緩解電力供需矛盾、保障電力安全供應、提升電力系統經濟性等方面發揮瞭(le)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新能源裝機規模不斷擴大 ,電力消費結構加快變化,用電負荷呈現冬夏“雙高峰”特性,電力生産側與消費側雙向大幅波動,保障電力安全經濟運行面臨更大挑戰,對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提出瞭迫切要求 。各地現行分時電價機制已實施多年,在形勢明顯變化後,存在時段劃分不夠準確、峰谷電價價差仍有拉大空間、尖峰電價機制尚未全面建立 ,以及分時電價缺乏動态調整機制、與電力市場建設發展銜接不夠等問題,需要适應形勢變化進一步完善。

 

問:當(dāng)前,進一步完善分時電(diàn)價機制有何積極意義?

 

答:當前,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無論對短期保障電力安全穩定經濟運行,還是對中長(zhǎng)期實現碳達(dá)峰、碳中和目标都具有積極意義 。

 

近年來,我國能源消費結構快速變(biàn)化,用電負荷對氣溫變(biàn)化更加敏感,電力系統負荷夏、冬兩季尖峰化特征日益突出。據統計,各地夏季最熱、冬季最冷時段的全年累計時間普遍低於(yú)60個小時,但對應的尖峰電力需求可較平時高出1億千瓦以上,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面臨更大挑戰,去年以來部分地方已不得不實施有序用電。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特别是優化峰谷電價機制、出台尖峰電價機制 ,有利於(yú)充分發揮電價信号作用,引導用戶錯峰用電,盡可能少地啓動有序用電,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降低經濟社會運行成本。

 

同時,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特别是合理拉大峰谷電價價差 ,有利於引導用戶在電力系統低谷時段多用電,並(bìng)爲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發展創造更大空間,這對促進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加快發展、有效消納,著(zhe)眼中長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标具有積極意義。

 

問:進一步完善分時電(diàn)價機制,主要完善瞭(le)哪些内容?

 

答:此次主要從(cóng)六個方面對現行分時電價機制作瞭(le)進一步完善:

 

一是優化峰谷電價機制。要求各地結合當地情況積極優化峰谷電價機制,統籌考慮當地電力供需狀況、新能源裝機占比等因素,科學劃分峰谷時段,合理確(què)定峰谷電價價差,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yú)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於(yú)3:1。

 

二是建立尖峰電價機制。要求各地在峰谷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峰電價機制,主要基於(yú)系統最高負荷情況合理確(què)定尖峰時段,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yú)20%。可參照尖峰電價機制建立深谷電價機制。

 

三是建立健全季節性電(diàn)價機制和豐枯電(diàn)價機制。要求日内用電(diàn)負荷或電(diàn)力供需關系具有明顯季節性差異的地方,健全季節性電(diàn)價機制;水電(diàn)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建立健全豐枯電(diàn)價機制,合理確(què)定時段劃分、電(diàn)價浮動比例。

 

四是明確(què)分時電價機制執行範圍。要求各地加快将分時電價機制執行範圍擴大到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對部分不适宜錯(cuò)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可研究制定平均電價,由用戶自行選擇執行。

 

五是建立動态調整機制。要求各地根據當地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淨負荷特性變(biàn)化,參(cān)考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号,适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

 

六是加強與電力市場的銜接。要求電力現貨市場尚未運行的地方,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目錄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問:進一步完善分時電(diàn)價機制,最大的亮點(diǎn)是什麽?

 

答:剛才講到,此次主要從六個方面對現行分時電價機制作瞭(le)進一步完善,亮點不少,其中最大的亮點是合理拉大瞭(le)峰谷電價價差,這爲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促進儲(chǔ)能加快發展釋放瞭(le)清晰強烈的價格信号。

 

合理的峰谷電價價差,對發揮電價信号作用、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非常關鍵。此次完善,對合理設定峰谷電價價差提出瞭(le)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電力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yú)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於(yú)3?1;二是要求各地建立尖峰電價機制,尖峰時段根據前兩年當地電力系統最高負荷95%及以上用電負荷出現的時段合理確定,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yú)20%。

 

上述安排,既可確保電力系統峰谷差大、安全穩定運行保障難度大的地方,能夠形成有效的峰谷電價價差,引導用戶在高峰時段少用電、在低谷時段多用電,並(bìng)爲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等系統調節能力加快發展提供更大空間,促進新能源的生産和消納;也兼顧到瞭(le)系統峰谷差相對小的地方的實際情況,避免不必要的拉大峰谷電價價差影響用戶正常用電。

 

問:進一步完善分時電(diàn)價機制,對(duì)企業用電(diàn)成本有何影響?

 

答:此次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繼續堅持瞭一項基本原則,即保持電網企業的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也就是說,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對社會總體用電成本影響較小,電網企業不會因此“多收錢”。具體看,由於合理拉大瞭峰谷電價價差,高峰時段的電價會有所上調,低谷時段的電價會有所下調,能夠錯峰用電、在低谷時段多用電的用戶用電成本會下降,在高峰時段用電的用戶用電成本會有所上升,即需要承擔高峰時段增加的供電成本,這符合“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考慮到部分商業用戶錯峰用電難度大,同時明確對部分不适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各地可研究制定平均電價,由用戶自行選擇。

 

需要指出的是,分時電價機制的實施,可有效減少一些不必要的輸配電、發電資源投入,提升電力系統運行效率和經濟性,有利於(yú)從(cóng)總體上降低全社會用電成本。

 

問:進一步完善分時電(diàn)價機制,對(duì)居民用電(diàn)價格有影響嗎?

 

答:此次完善,明確(què)有條件的地方,要按程序推廣居民峰谷電價機制,逐步拉大峰谷電價價差,引導(dǎo)居民用戶在高峰時段少用電、低谷時段多用電,發揮削峰填谷的作用。

 

目前,有14個省份出台瞭(le)居民峰谷電(diàn)價政策,峰谷電(diàn)價價差相對較小,一些地方僅設定平段電(diàn)價和谷段電(diàn)價,未設定高峰電(diàn)價,且多數地方允許居民用戶自行選擇是否執行峰谷電(diàn)價。總的看,此次進一步完善分時電(diàn)價機制,對居民用電(diàn)價格的影響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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